會務公文
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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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淡水區「淡江大橋」業於5月12日正式通車,該橋平日開放大貨車通行,惟管制假日(12時至21時)或有重大活動期間15噸以上大貨車行駛。目前大貨車從淡水端上淡江大橋(往八里方向)請由濱海路或新市二路接台二乙線中正路二段51巷上橋(僅此一條)其餘皆為管制路段。日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將於淡水區中正路與沙崙路口及中正路二段51巷與淡江大橋濱海匝道交叉口等二處設置科技執法設備,以取締交通違規情事,敬請轉告所屬駕駛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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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交通部為強化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業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資安標準,要求業者應依組織規模訂定並執行個資安全維護計畫,並接受主管機關檢查一案。本會再次重申說明,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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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二,旨案針對營業大貨車駕駛工作時間應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並自即日起正式施行,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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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114年度「汽車運輸業年度報告書」乙冊(一式三份),請1份自存外,另2份逕送臺北區監理所(本所或所屬所站)或送至本會轉交該所。另屬基隆站管轄者,亦請逕報基隆監理站,請加蓋公司大小章,於6月30日前完成填報,敬請查照惠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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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桃園市政府針對轄區道路新增及修正大貨車禁行路段,貴公司如有需求者請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網站,查詢全市各區管制路段明細,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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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交通部公路局修正「汽車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自主檢查表」一份,自5月1日起施行,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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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會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請核發「免記車號通行證」相關使用及管理機制規定,詳如說明,並請依規定使用,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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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公布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為「公路養管費」或「養管費」,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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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區監理所為考量運輸業務之整合性,將原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及大同區之貨運三業(汽車貨運、貨櫃貨運、路線貨運等業)及遊覽車客運業和小客(貨)租賃業等業別,自3月16日起其運輸業管理相關業務調整移回至本所(臺北市),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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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矯正特定違規累犯之駕駛行為,自本年3月31日起,將強制納入道安講習對象,詳如說明,敬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