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公文
民國1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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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臺北區監理所攜手於每個月固定第三週的星期三上午9:30至下午4:30前於臺北區監理所車輛檢驗室出口附近設置移動式排煙檢測服務,針對1-5期自主檢查之大貨車就近接受檢測(已遭檢舉之違規車輛及1-3期車況點檢有污染之虞的車除外),若接受自主檢測合格的車輛立即核發全國環保認證標章及三個月內免路邊攔檢。該局表示若遇上不可抗拒因素(如:下雨或儀器故障等)即會調整檢測日期,倘業者有需要,可於每個月初詢問新北市環保局林先生,電話:29532111轉3270,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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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針對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修正部份規定:大型車輛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已調降轉彎警報裝置檢測基準音量上限值,且允許設置暫停功能,公告自明(113)年1月1日起大貨車(逾12噸)新車領牌應符合本項規定,另原使用中之車輛若其「聲響音量及頻率」符合規定且未安裝暫停功能者視同符合本項規定,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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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新制「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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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公告劃設「高雄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汙染源管制措施」,將自本年4月20日起生效,第二期劃設空維區為高雄港區周邊區域(詳公告內容),敬請轉知駕駛員如有行經該劃設路段之柴油大貨車,需具備二年內合格排煙檢驗紀錄,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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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區監理所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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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汽機車駕駛人遇行人及於非號誌化路口之停讓觀念並落實遵守,交通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自112年3月31日施行,對違反該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五款、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等(詳附件明細)提高裁罰金額,請轉知各駕駛人並加強宣導,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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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北市政府公告「西濱海岸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汙染源管制措施」,自本年3月1日起生效,管制全期別柴油大客(貨)車須取得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才能通行管制區,請轉知所屬車輛駕駛員注意排煙檢驗情況,以免受罰,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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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崇尚美德,本年度模範母親之甄選業已展開,貴公司負責人之萱堂或夫人,其年齡滿60歲以上,對兒女教養有成者,請不吝舉荐俾列為表揚對象,彰顯模範殊榮,敬請查照惠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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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年度會員國外自強活動將於本年6月8日(星期四)至6月12日(星期一)共計五天前往越南下龍灣旅遊,歡迎同業參與同遊,為後續相關作業安排,意者請於3月24日前來電或傳真報名,詳如附件影本,敬請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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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駕駛汽車清除或處理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該局將函請主管機關吊銷被告(行為人)之駕駛執照,詳如說明,敬請查照。